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章程
来源: | 作者:pro1e0114 | 发布时间: 2019-01-01 | 70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英文译名:Beijing Association of Healthy City Construction & Promotion,缩写为:BAHCCP

第二条 本促进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从事和关注健康城市建设的个人自愿组织建立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团结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紧紧围绕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个主题,针对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城市病”,开展健康城市建设的促进工作为宗旨。在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到管理的各个方面都确保以保障和促进人的健康为中心,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保障广大市民健康生活和工作,实现健康人群、健康环境、健康服务、健康文化、健康社会、健康产业的有机结合。为深入实施《“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战略,把北京建设成健康中国首善之区、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促进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促进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本促进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二区16号鲁弘宾馆5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紧紧围绕市领导关注的在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健康城市建设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开展健康城市建设研究,为市委、市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二)在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到管理各个方面都确保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地生活和工作,针对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城市病”,开展健康城市建设的促进工作,并推进省际及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三)承担市委、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健康城市建设方面的研究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等工作;

(四)编辑出版健康城市理论和调查研究著作,在有关刊物上传播、交流国内外健康城市建设信息、经验、调研文章等有关成果;

(五)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建设相关的培训,不断提高健康城市建设人才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六)开展与促进会宗旨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促进会;

(三)在本促进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积极参加本促进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健促会办公室建档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促进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优先享受本促进会赠阅的书籍和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促进会的章程,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 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积极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促进会。会员不参加促进会活动超过2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促进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聘请促进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下设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担任每届任期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促进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从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促进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主要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根据分工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处理好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设立办公室、研究部、宣传部,为促进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理事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促进会纪律,损害本促进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促进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和赞助;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四)经费存款利息;

(五)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促进会的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促进会终止,促进会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本促进会的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12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