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
行业内部争议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健促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健促会个人会员之间、个人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章 内容要求
第三条 健促会会员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健促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非健促会会员,健促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各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健促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健促会进行举报。
(二)健促会及时组织调查,对确有违规违约行为的会员,根据其违规违约行为的性质及影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健促会内部批评教育;(2)组织协调和解;(3)健促会内部通报批评;(4)公开通报;(5)取消会员资格;(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