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
行业自律惩戒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健促会”)所有会员。
第三章 内容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健促会声誉和未来发展的会员实行以下惩处:
(一)健促会内部训诫;
(二)健促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四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健促会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机构、组织利益;
(三)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健促会办公室提出,报理事会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