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
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健促会”)的会员管理,提高健促会会员的整体素质水平,增强健促会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关系,推进全国健康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促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二章 会员准入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促进会;
(三)在本促进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积极参加本促进会活动。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健促会办公室建档备案。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享受本促进会赠阅的书籍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促进会的章程,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会费规定
第七条 健促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会员管理:
(一)对申请加入的会员进行资格初审时要认真、客观、细心,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会员入会,以免影响健促会声誉与形象;
(二)会员登记信息随时更新,会员单位如有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向办公室报备,以便健促会能够了解到会员更新的信息;
(三)健促会工作人员要对会员登记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会员的个人信息;
(四)健促会对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五)掌握每位会员的基本信息与必要数据,建立会员回访与会员意见的反馈机制;
(六)必须与会员建立长期、有效的联系机制;
(七)准确记录会员退会的原因,妥善保存已经确定退会的会员档案。
第九条 会员任职:
(一)会员依据章程与本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荐或者推荐符合规定条件的会员参与健促会内部职务的候选;
(二)健促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与会员等职位;
(三)健促会换届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理事会、监事会。
第六章 捐赠或者资助
第十条 捐赠或者资助:
(一)鼓励会员对健促会进行捐赠或者资助,对健促会举办的大型活动进行赞助;
(二)根据捐赠或者资助的具体情况,健促会分别给予颁发荣誉证、捐赠证明、资助证明,同时在健促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三)会员捐赠或资助遵循自愿原则,不受任何标准的限制。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促进会;
(二)会员不参加促进会活动超过2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要积极关心健促会的发展与建设。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要遵纪守法,关心国家大健康事业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应积极学习《北京健康城市》会刊内容,丰富健康城市知识,了解行业动态,将会刊中的重要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