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团体具体情况,制订本团体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本团体的重大决议、决定及变更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团体以下事项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团体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团体以下事项由理事会决定: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团体的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决定和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集体讨论执行。
本团体办公室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本团体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并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执行情况。
本团体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2011年9月28日